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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能成為抑制高房價的靈丹妙藥嗎? |
中評社香港4月27日電/美國《華爾街日報》4月26日載文《中國式房產稅的威力有多大?》,文章說,如果說中國房地產調控要祭出稅收工具的話,最有可能的就是微調現行的房產稅;房地產調控要想取得預期的效果,最終還是要通過貨幣政策的手段,徹底改變人們的投資預期,而稅收手段只是一種威懾罷了,同時也是為了彌補地方政府調控房地產的損失。摘要如下:
特別消費稅、房產稅和物業稅……中國新一輪房地產調控到底會祭出何種稅收工具,一直被各方熱議和猜測,叫法上的差異也引起了諸多混淆。其實,除了特別消費稅以外(它屬於一次性的流轉稅),嚴格地說,房產稅和物業稅只是叫法不同,但內涵相同,都是在不動產保有環節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財產稅,這就好比有些單位是“兩套班子,一套人馬”。
房產稅和物業稅之所以會引起人們的混淆,是因為中國目前徵收的房產稅還不是真正的物業稅,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最顯著的差異就是計稅依據不合理。如果不在這個方面做根本性的變革,即使擴大了徵收範圍,那麼房產稅依然不是物業稅,其威力也將打折扣。最近有媒體披露,中國擬將個人擁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納入房產稅的徵收範圍,而此前的規定是“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目前來看,這個政策微調在法律和操作層面的障礙最小,但離真正的物業稅還尚遠,即使出台其效果也不可高估。
中國現行的房產稅設立於有些遙遠的1986年10月,是以房屋的餘值(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個稅種。其實,從這個計稅依據來看,中國式的房產稅並不是真正的財產稅或物業稅。一方面,企事業單位的自用房屋是按照房屋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計稅,年稅率為1.2%,而各國的物業稅一般都以房屋現值計稅,即隨著財產現值的變動而變動,如果以房屋餘值計稅就有點像“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了。事實上,1986年推出房產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約束當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過度擴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