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一項新稅,比如房產稅,政府不可能挨家挨戶去和房主談判協商,取得他們的同意然後徵稅。世界上實行代議制的國家,都是通過選派代表去議會進行立法討論的方式,來滿足納稅人同意這個條件的。通過選舉產生,代表選民前去議會議政的代表,就被視為代表了納稅人的利益,他們將在議會就開征新稅進行辯論和表決。如果大多數代表同意了,那麼,就意味著得到了納稅人的同意,就會形成一種稅收法律,一項新稅的開征就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政府依據此法律規定,可以向納稅人徵稅,納稅人就不得拒絕,因為這是他們的代表同意了的。
目前中國的《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於1986年制定,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暫行條例規定居民住房免稅,該條例涉及的利益面不是十分廣闊。但現在,住房私有率已經達到70%以上,絕大多數住房是私有財產,如果擴大徵稅範圍,將居民住房作為徵稅對象,那麼,影響面將非常大。所有擁有私有住房的人,其私人財產權都有可能因為徵稅範圍的調整而受到侵害。這種情況下,不但說地方政府沒有權力解釋條例規定,私自擴大徵稅範圍,就是國務院,要做此項條款的修改,也必須聽取房主們的意見。這樣還不夠,最為可取的辦法,就是將房產稅的徵稅依據由現在的條例升格為法律,由立法機關進行討論,根據人民代表(也可以說是納稅人代表)的意見,來決定是不是向居民住房徵收房產稅(或者叫做物業稅)。由人大立法產生的房產稅法,至少從形式上說,滿足了納稅人同意這一起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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