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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依法審查ECFA 有這麼難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03 11:33:04  


  中評社台北7月3日電/聯合報今天的社論說,馬英九宣示在後ECFA時代全球招商、全球佈局,包括美國、日本在內的重要國家也一致表示樂見這樣的發展;值此同時,民進黨則正在綿密盤算,如何以焦土戰術在“國會”杯葛此一兩岸協議。

  社論說,就法論法,ECFA案要如何審查,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問題。這兩天藍綠陣營都圍繞著ECFA是不是條約,或者準條約打轉,有點轉不出來的樣子;藍營不便把兩岸協議定位為條約,但為了避免逐條審查又拚命把它推向“某種”“長得像條約”的東西定位;綠營則很想把兩岸協議定位為兩國條約,但為了逐條審查又拚命否認它是條約。然而,只要對“國會”議事程序有基本的瞭解,就知道“是不是條約案”,從來就不是審議的真正“準據”;問題應以“是不是法律案”為準。也就是說,如今應該問的是,兩岸協議是不是“法律案”;如果是法律案,原則上就要逐條審議;如果不是法律案,原則上就不要逐條審議。和法律案站在同排而可以比照法律逐條審議的,只有預算案和“修憲”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參考歐美國會議事規則,對法律案明訂應以三讀會議決,預算案和“修憲”案比照,其他都只要經過二讀;兩者的差異就在是否逐條審議,這在主要借鑑的德國國會議事規則寫得特別清楚(“立法院”有譯本)。至於是否逐條審議的差別,當然就在可否做出“修正通過”的決定;法律案的審查不能沒有這樣的空間,才足以充分回應多元的民意。但若是法律廢止案,正因為討論各條的存廢已無意義,所要決定者只有廢或不廢,因此向來的慣例都改成二讀。同樣的,基於議案性質的考量,屬於個案者本來就沒有修正的餘地,固不待言;另因“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而使“立法院”不得修正的情形也不少。再就是議案的內容有待“國會”所不能代表的第三方共同決定者,除了“國會”與行政的“內部關係”以外,還涉及政府整體與第三者的“外部關係”;果有所謂“修正通過”,對於外部關係而言,等於沒做決定。

  由此可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各種議案的審查開宗明義即以讀會次數作為基本分類,殊非偶然。不論幾個讀會都是議決,但真正需要三次讀會的,只有容許修正通過的議案,在“我國”就是法律案、預算案和“修憲”案。兩岸協議案長得像不像條約案,根本不是問題;重要的是它不是這三種議案,而且長得一點都不像法律案。

  社論說,正因為兩岸協議的獨特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會特別針對其審查程序加以規定;從條例第五條可知,協議有的需要送“立法院”“審議”,有的只需送“立法院”“備查”。有關審議的程序,在國民黨政府執政的時代還只簡單規定“應經“立法院”議決”,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通過的修正已把此一程序細緻化為“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很清楚顯示了決策的分工是先簽後核再審;“立法院”所承擔的只是事後整體制衡的功能,意旨甚明。現在再來翻案,特別對於熟悉國際談判及兩岸事務的蔡英文主席而言,真的不太好看。

  民進黨已經成立“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立法院”黨團也提出了三個新的主張:制訂“兩岸協議處理條例”、組成“ECFA調閱委員會”及“兩岸事務監督小組”,文鬥武鬥的架式都已經擺出來。民眾不免要問:如果現行法規制度已經足以支持逐條審議的主張,為什麼還要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外另行制訂“處理條例”?既主張另訂“處理條款”,豈非正好反證現行規制並不支持逐條審議?這類一個接一個的動作,只讓人覺得,如果有人已經抱定了砸店的決心,還值不值得花任何一秒鐘的時間去和他討論法律問題?

  社論說,也許更值得思考的是,民進黨到底在怕什麼?民進黨難道怕的是當台灣人徹底開門走向世界以後,發現李扁鎖國傷害了多少台灣人的利益;其害怕的程度,絕對不亞於打開扁家金庫那件事。從這里也比較可以理解,為什麼連蔡英文都無法救贖民進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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