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7日電/《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近日公布施行。這部旨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的條例,首次將保障性住房覆蓋到非戶籍人口,並在保障房規劃、建設、准入、受理等各環節都作了規定。
法制日報報道,該條例是繼廈門2009年通過《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後,全國第二部有關保障性住房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在起草期間就廣受關注,被稱亮點不少。但也有深圳市人大代表在條例正式公布後指出,條例對弄虛作假申請者的處罰太輕,違規者造假成本太低。
該條例將保障房覆蓋非戶籍人口被視為一大創新。條例規定,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範圍,並表示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調整審查機制強化區級審查
條例對於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監管也有了明顯的變動。
據悉,此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採取“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審核模式,即街道辦受理和初審、區建設(住宅)局複審、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終審,在初審及終審結束後分別進行社區、全市兩次公示。
條例對深圳保障性住房的審查機制也有一個明顯調整,就是取消街道辦初審後的公示,進而強化區級主管部門的審查。
條例規定,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將受理材料報區主管部門審查。區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審查可以採取查檔取證、鄰裡訪問、入戶調查等方式。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
在保障性住房審查中,存在公眾進行相關投訴後,長時間得不到政府部門回應,更難見到相應調查結果公布的情況。條例對此明確規定,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區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條例還規定,在終審後全市公示期間,市主管部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人大代表認為造假處罰太輕
今年以來,深圳媒體曝光了多起涉嫌騙購保障性住房事件。社會輿論認為,目前對違規者處罰力度太弱,根本構不成威懾力。
但對於社會輿論最為關注的保障性住房違規者的法律責任問題,條例規定並沒有公眾期待的那麼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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