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後ECFA時代的兩岸經貿新格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08 00:15:06  


 
  由於大陸強調“兩岸經濟合作的主體是產業合作”,同時將“產業搭橋”定位為“兩岸新型產業合作”,加上ECFA“經濟合作”(第六條)將加強推動“研究雙方產業合作佈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展望簽署ECFA後,勢必將持續推動產學研一起參與的產業合作,勢必將進一步帶來兩岸產業在研發、行銷和建立共同標準、創設品牌方面的合作。

  (六)閩台合作的發展空間

  雖然ECFA“經濟合作”中未參考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經濟合作”條文中,有關“各締約方同意將‘湄公河盆地的開發’列入五個優先加強合作的領域”的規定,以及後續推動“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的作法,將台灣與海西區之合作納入為ECFA框架下的“次區域合作”。

  然而,由於“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支持海峽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的經濟發展”,2009年5月6日提出:《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作為兩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試區域”,而福建省也強調推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對台交流可“先行先試”。因此,未來福建省仍然可以按照“同等優先、適當放寬”原則,允許國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各類台商投資項目,在海西經濟區落地;積極推動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管合作機制,在此機制下,優先批准台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在福建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福建金融企業,支持設立兩岸合資的海峽投資基金,進一步擴大兩岸貨幣雙向兌換範圍,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同時,由於目前海西區已是台灣該產業的主要出口與投資據點,機電產品已成為海西對台出口的最主要商品;台灣出口關鍵電子零組件(含晶片等),加工裝配後,出口到海外市場或回銷台灣,形成兩岸產業分工;同時以冠捷電子、捷聯電子為龍頭,華映光電等顯示器產業鏈,總投資額超過10億美元,冠捷現為全球液晶顯示器最大供應商,而廈門已成為重要LCDTV產業聚落。未來“閩台產業合作”也可能成為ECFA“經濟合作”框架下,推動之重大項目合作,以協調解決閩台產業中出現的問題。

  後ECFA時代的兩岸經貿新格局

  對兩岸關係而言,ECFA的簽署可說是過去30年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總結,ECFA為經貿關係提供制度化和正常化互動的基礎,將使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除了ECFA“早期收穫”(earlyharvest)清單將帶動兩岸貨品和服務業在“優惠貿易待遇”之下,進一步自由化之外,ECFA簽署後,兩岸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等單項協議的商談將在框架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開始,並盡速完成,顯示兩岸貿易投資自由化,未來將和兩岸經貿制度化和正常化“同步發展”。

  同時,在ECFA架構之下,兩岸將以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金融合作、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海關合作、電子商務合作、研究雙方產業合作佈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等為“經濟合作”重點,並逐步向其他領域拓展,顯示未來兩岸經濟與產業合作,也將“深化發展”。

  對兩岸經貿關係而言,ECFA將帶來下列影響:

  一、兩岸在ECFA架構下之“正常會員間關係”

  基本上,ECFA序言強調“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顯示因為兩岸都是WTO的成員,所以應該遵循有關區域貿易協定條文的規定,以建構兩岸間之“優惠性經貿關係”。

  特別是第5次江陳會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並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列為ECFA“經濟合作”項目,尤其彰顯兩岸相互提供給予WTO成員的待遇。

  因為,過去由於中國大陸認為巴黎公約是規範“國與國”之關係,而其與我國並非“國與國”關係,故其並未依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TRIPS)第2條第1項規定,所有WTO會員均應依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承認優先權的規定,承認台灣人民申請案之“專利商標優先權”。台灣對大陸人民申請案或以大陸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則以“暫緩受理”予以擱置,雙方作法均不符合WTO/TRIPS規範。如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納入專利商標“優先權”,顯示兩岸在ECFA架構下之“正常會員間關係”。

  二、後ECFA時代兩岸經貿協商正常化

  就兩岸在ECFA架構下的互動型態而言,過去兩岸兩岸協商是以海基會在陸委會為主,前四次江陳會雖然已經達成十二項協議,但是這些議題之選定缺乏總體架構與系統性,加上須透過兩岸兩會安排協商,不僅在時程上不具可預測性,也無法使兩岸的財經主管機關依據其專業考量進行協商,將無法因應ECFA架構下之兩岸經貿關係日趨正常化下,可能衍生之多樣且繁瑣的經貿問題或爭議。

  對此,ECFA“機構安排”條款規定,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顯示兩岸將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等經濟合作領域,分別設立工作小組,由兩岸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官員,直接進行協商,除有助於全面處理兩岸經貿正常化所面對之各類繁瑣、多樣的經貿問題外,也可以讓兩岸經貿部門與官員得以如同與其他WTO成員之互動一般,使兩岸“官方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