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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罷免人大代表失敗 官員稱程序違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20 20:39:04  


 
  該官員認為,對於受賄、涉罪、獲刑等違法亂紀的“問題代表”,暫時停止代表執行職務,並及時“勸辭”或啟動“罷免程序”,把“問題代表”及時“清”出代表隊伍。法律對“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可以終止其代表資格,但對“開會不發言,不提建議”的“啞巴代表”並無做硬性的規定。

  該官員表示,罷免程序跟選舉程序不同。選舉人大代表,有選舉委員會組織與操作,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一般在當地或者上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指導下進行,這種組織與動員有相當的資源、法律規定以及操作經驗做保證,不用擔心投票的規模與參與程度。但是,罷免程序不同,在直選選區,其啟動雖能由選民提請,但相關法律沒有對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規定。而不少地方性法規往往對罷免程序的啟動設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會或者主席團事先作出調查並確認罷免理由,這意味著他們擁有了否決權,罷免的主動權不在選民手中。

  此外對直接和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罷免的程序有別。該官員說,“在直接選舉中,也就是對縣、鄉代表的罷免,對於縣一級原選區50名以上的選民,可以提出罷免的請求。對於鄉人大代表,30名以上的選民可以提出罷免請求。縣級人大常委會在收到罷免請求後,可以允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進行申辯,縣級人大常委會主持罷免的程序,最後通過投票對罷免程序進行表決。在間接選舉中,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可以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的要求。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的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可以提出罷免請求。同樣的對罷免請求要經過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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