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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成員就是否“取消貪官死罪”爭鋒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28 09:15:13  


 
  “一般的財產類犯罪,如盜竊、搶奪、搶劫、貪污、受賄、走私等,均不應適用死刑,因為侵犯財產權與剝奪生命權無法對應。”接著,徐顯明委員話題一轉說,“但是在中國對於貪污賄賂犯罪要廢除死刑,這方面可能會引發激烈的社會爭論,要慎之又慎。” 

  “中國是一個期盼清官的社會,中國歷史上又是一個以重典懲貪的社會。”徐顯明委員建議,“如果要對貪官污吏廢除死刑的話,一定要有一個與死刑刑罰效果相適應的另一種刑罰方法來代替,比如說以讓社會可以接受的不被減刑和假釋的無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來替代。總之要有一種比死刑更有恐懼感和受懲罰感的替代的方式。” 

  楊貴新委員更進一步提出,此次修改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附加刑設置不夠完善。現在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判處主刑的時候可以附加判處沒收財產刑。而犯罪數額不滿5萬元的,就沒有設立財產刑。 

  “財產刑主要是適用於經濟犯罪和以營利、貪財為目的的犯罪,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於整治企圖貪污受賄的不穩定分子,達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有機結合,防止腐敗的進一步滋生和蔓延。”楊貴新委員說。 

  “刑法對無信用欺詐及環境犯罪給予了最大寬容” 

  沒有空話、套話,少有表態、鋪墊,許多委員在分組審議中開誠布公地表達了對此次刑法修改的不同意見。 

  “這次刑法修改中,沒有對我們的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作出必要的回應,有兩個欠缺較大的地方。”徐顯明委員直言不諱地對此次刑法修改提出了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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