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此類訴訟之所以長年無法結案,就在於既沒有書畫家的遺囑,更沒有被繼承財產的精確價值記載,同時還存在某些材料被單方掌握,原被告雙方甚至法院、國家都無法做到遺產數量、價值等信息的共享、對等。
因此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未來國家的立法應該不僅僅著眼於文物保護或自然遺產法,還可以考慮出台更寬泛的針對書畫藝術品遺產保護的社會調整規則。從國家層面來說,對藝術作品遺產的保護可以依靠法律,依靠公共政策,同時還可以強調有關部門和協會、機構在保護方面引入其他相應行業準則、道德規則。這種規範作為一種對既有法律的補充,是社會共有的規定,應加以特別關注。
同時,希望國家相關文化管理機構能夠有效介入書畫藝術遺產的梳理、管理、分割程序,不僅僅針對目前國家限制出境的頂級藝術大家的作品,對在世的、優秀的甚至極具個性的藝術家也做好分類建檔管理,採用多種方式分層、分級,將藝術品資源的現狀置於合理、有效的管理之中是非常必要的。從更深層意義上說,在加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利用率、限制和平衡各權利人的利益的同時,一旦發生糾紛,可以考慮採取仲裁等更為多元化、損害更小的解決方式,從而公平有效地保全藝術品。
也有不少專家提出,對於大師級藝術家,在其去世時就應該由家屬藝術界專業人士和政府機構三方力量組成對其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專門機構,對未分割的遺產進行共同保護。如針對畢加索遺產的管理,法院成立了畢加索藝術管理委員會,對監督作品的保護、複制、使用、徵稅等事務進行統一管理。如果國內也引入這種做法,將使得今後處理類似李可染、陳忠志遺產案的官司不再複雜和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