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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明確養老險將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29 08:58:48  


 
單位不足額繳費可申請強執

  在回應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時,胡曉義指出,關於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當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這一條規定,應該說是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徵收的手段。

  胡曉義表示,之所以要做出上述規定,是因為在過去20多年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出現了大量社會保險費徵繳困難的問題。其中有一些企業是因為客觀原因,比如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的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偏高

  在回應“養老保險繳費高保障低”說法時,胡曉義認為,現在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確實不低,這是因為這個制度現在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這樣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

  “最近六年來,養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為此,中央財政每年要拿出1500億以上的資金來支持這個系統的運行,這實際上也是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我想各方面的社會保險意識會更加增強,參保的積極性會更高,那麼更多的人參保也會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按照大數法則,相應的負擔也會有所減輕。”胡曉義說。

  立法未刻意回避公務員參保

  有記者問及“此次的立法對於公務員、公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問題,採取了回避的態度”時,胡曉義表示,社保法已經確立了一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在這個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過去按人群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及地區分割的狀況會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沒有刻意回避任何問題。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所有的勞動者和公民都能夠平等享受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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