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2日電/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合議庭對構成貪污的職權行為,採法定職權說;“最高法院”龍潭案的判決,則採“實質影響力說”將扁珍定罪,將影響二次金改案上訴二審後命運。
聯合報報導,而“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及的梁柏薰司法黃牛詐財案,二審認為副秘書長並無影響司法裁判的法定職權,將一審判的貪污罪改為詐欺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陳哲男案是受“實質影響力說”見解的影響,有待觀察。
扁、珍被訴於龍潭案中,向辜成允收賄四億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也就是俗稱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被告沒違背職務,而是就其職務上的行為收取賄款。
二審認為,“總統”對龍潭工業園區是否納入科學園區,有實質影響力,“總統”權力不限於“憲法”所列舉的權力而已;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應該從實際上是否為職務權限所及來判斷。二審以此論點,判決陳水扁、吳淑珍有罪。
二次金改案,由周占春擔任審判長的一審判決掀論戰。周占春合議庭認為,“總統”法定職權以“憲法”規定為限,且綜合“最高法院”的見解,職務上的行為,一定要有法令依據為本,不包括毫無法律依據的“實質影響力”。
“最高法院”就龍潭案的判決,雖未論述“總統”職權的範圍,但對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的行為”,做了進一步的闡釋。
判決綜合“最高法院”三項判例指出,被告收受的金錢、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就構成“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範圍。
法界人士指出,依“最高法院”見解,公務員官位職務大小不同,實質影響力也不同,要依個案認定,是否為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污。
據了解,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涉入洛克希德案,日本法院是採“實際影響力”說,“最高法院”也納入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