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建設中存在配套設施不完善、工作程序不夠規範等問題。
一是由於廉租住房配套設施不完善、地址偏遠、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個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難、房源閑置的問題,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況。
二是南京、昆明等13個城市投入12.60億元新建、收購或裝修的廉租住房項目,存在執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有關規定不嚴格的問題。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樂山、鹽城等11個城市採取了完善道路、交通、水電等配套設施和加快廉租住房配租進程等措施進行糾正;西安市和泉州市提出了完善配套設施和加快配租工作的計劃。對於新建、收購或裝修廉租住房項目未執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問題,有關城市均加強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其中南京、深圳、鹽城三市專門召開會議部署相關工作,制定了規範性文件。
(四)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入住後出現了租金、物業費收取難和不符合條件住戶退出難等問題。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天津、沈陽、重慶等12個城市截至2009年底,累計欠收廉租住房租金和物業費238.05萬元;沈陽、廈門、常德、成都、樂山、昆明6個城市中的20個區縣存在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難的問題。其主要原因:一是對拖欠租金、拒絕退出廉租住房的行為,缺乏有效措施和明確規定;二是入住廉租住房的部分家庭,在其收入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後,大多仍無能力購置新住房,騰退其現有廉租住房確有困難。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重慶、廣州等7個城市採取分戶計費、入戶催繳等措施加大了租金、物業費的催繳力度,重慶、平涼等地採取了有償勞動抵扣租金或聘用本小區人員承擔物業服務工作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租金、物業費收取難的問題。
(五)一些地方存在套取、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等問題。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6個城市和4個縣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回購經濟適用房和工作經費等支出,共計15231.3萬元;有6個城市的34個項目利用虛假申報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6129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審計發現的挪用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15231.3萬元已全部歸還,利用虛假材料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問題均已通過調整項目或補辦手續的方式整改完畢。
此外,審計調查還發現並向有關部門移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1起,有關部門正在依法立案查處中。目前,已有1名副廳級和1名正處級幹部被依法逮捕,同時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1名正處級幹部被行政撤職和留黨察看2年;涉案的民營開發商1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取保候審。(來源:中國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