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4日電/審計署近期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充分關注重大違法行為,對檢查重大違法行為作出特別規定。新華社報道,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涉及金額比較大、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國家審計準則在總結審計機關多年來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實踐經驗基礎上,對檢查重大違法行為作出了特別規定,包括檢查重大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評估的因素、調查了解的重點內容、需關注的異常情況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等。
根據國家審計準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
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時,審計人員可以重點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發生重大違法行為的狀況、監管部門已經發現和了解的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重大違法行為的事實或者線索、可能形成重大違法行為的動機和原因等。
在判斷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時,審計人員可以關注具體經濟活動中存在的異常事項、財務和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的異常變化、有關部門提供的線索和群眾舉報,以及公眾、媒體的反映和報道等。
一旦發現重大違法行為的線索,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可以採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包括:增派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人員,擴大檢查範圍,獲取必要的外部證據,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和配合,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