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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談:集體腐敗“一鍋端”還是“法不責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02 15:45:50  


  中評社香港12月2日電/湖南省耒陽市礦產品稅費徵收管理辦公室,因集體貪腐曝光而被網友稱為“史上最肥科級單位”。據了解,在這個小小的科級事業單位裡,770多名幹部職工中竟有超過百人涉嫌貪污受賄、有55人被立案調查(11月29日《法制日報》)。

  一個令人震驚的集體腐敗活樣本就這樣被媒體披露在公眾眼前,讓人們不得不重新對集體腐敗這一現象進行審視和反思。筆者認為,治理集體腐敗必須讓法不責眾靠邊站,來一次徹徹底底的“法律責眾”,讓腐敗無處滋生。

  集體腐敗,顧名思義就是指多人參與違紀違法地利用公共權力,通過計劃、合謀和合作等手段,謀取集體和個人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的重複博弈的集體行為。集體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對一個政權來說,百姓的信任是和諧發展的基礎,而腐敗是一種無形且能量極大的內蝕力、破壞力。與個人腐敗相比,集體腐敗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更重要的是會產生更嚴重的政治腐蝕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導致集體腐敗產生的原因很多,比如權力運行制約失控,內部監督乏力等。像湖南省耒陽市礦徵收辦這種集體貪腐,表面上是經過集體研究決定,但“集體決定”的內核已被偷換。“研究什麼”、“決定什麼”等集體決策關鍵環節權力運行失去了必要的監督。

  筆者以為,導致集體腐敗現象的原因主要是法不責眾的思想在作怪。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法不責眾”之說,對同一事件的違法行為涉及人員越多,就越難以處罰。由於集體腐敗是以單位或集體名義進行的,責任分散,利益共享,腐敗者所取得的額外收益,通常情況下都被看做是單位的“福利”,而不是腐敗所得。這就大大降低了集體腐敗受懲罰的可能性。再者,集體腐敗所涉及的人員往往很多,既有“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決策,又有單位基層人員的參與。人數眾多、涉及面廣,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集體腐敗的風險,增強了集體腐敗的“抗震”力,最終可能使披著集體決定外衣的腐敗逃過法律的制裁。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集體腐敗成為我國當前反腐工作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筆者認為,治理集體腐敗除了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之外,還必須加快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大對集體腐敗的法律制裁力度,尤其是要加大“法律責眾”力度,形成一個成功的“法律責眾”樣本。只有始終保持懲治集體腐敗的高壓態勢,使懲罰成本大於腐敗的預期收益,增加集體腐敗受益者所依賴的“集體決定、責任分散”的心理負重,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遏制集體腐敗現象的發生。(徐建華)

  “你一個人要進監獄去了,把一個隊伍都帶進去了,你一個人把一個法院給毀了……”

  8月5日,在河南省高院召開的全省法院打擊涉煤犯罪暨第九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談起發生在洛陽伊川法院的窩案,感到極為痛心。

  造成44人遇難、4人失蹤、4人受傷的伊川“331”礦難,不僅牽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讓洛陽伊川法院集體陷落。該院院長、副院長、民庭庭長、刑庭庭長、服務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幹警先後涉嫌犯罪被批捕。

  2008年9月,重慶開庭審理了原重慶市九龍坡區區長黃雲收受賄賂,調整規劃,致使開發商獲利超過兩億元一案。此案的明顯特征同樣是是數名官員同一時期、甚至在同一項目、同一地產商處收受賄款,共同犯案。

  近年來,集體腐敗一類的“群蛀”現象屢見報端,腐敗集體化已經成為我國當前腐敗的一個不良發展趨勢,也是許多腐敗現象的一個重要共同特征,具有組織性、預謀性、複雜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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