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1日電/新京報報道,國務院昨日公佈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串通抬價行為嚴重者最高面臨500萬元罰款,此前罰款上限為100萬元。
此次公佈的國務院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改的決定,是該法規出台11年來第三次修改,前兩次分別為2006年和2008年。
串通漲價罰款上限大調
修改後的規定明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一般的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罰則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明確“惡意囤積”範圍
此外,針對原規定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致使在執法中難以認定,此次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產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明確“惡意囤積”指“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
新規定加大了對上述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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