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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存廢未定 補償原則有望城鄉統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13 11:00:37  


沈巋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5名學者之一,曾多次應邀參加拆遷條例的修改座談會。
 
  京華時報:你參加了幾次新拆遷條例的座談?

  沈巋:我參加了4次,每次參加的學者都不一樣。最近一次是11月份,參加的有七八位學者、專家、律師,(我們)討論了修改後的最新的草案。

  京華時報:最新版的討論草案,跟之前的拆遷條例、1月29日公布的草案相比,有哪些進步之處?

  沈巋:在我看來,首要的一點,就是媒體已經報道過的——行政強拆取消了。用通俗的話說,如果行政機關經過比較民主的程序作出徵收決定,補償額也按照補償的標準——即現在的市場價,但仍然有少數“釘子戶”不願意走,這時候的強制拆遷還是會存在的。

  京華時報:強拆仍有存在的必要?

  沈巋:對。在特定情況下,強拆仍然有可能會存在。新版草案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強制拆遷,它必須要向法院申請強拆。這意味著,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自己的徵收決定的情形將不再存在。

  京華時報:那麼,行政強拆被廢除已成定局?

  沈巋:不能這麼說,並不排除最後的規定會把行政強拆加上去。為什麼呢?目前來看,最新的這版草案我個人是認同的,但法院有相當一部分同志認為這不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所以呢,也會有一些法院和行政機關的不同意見。在這個問題上,最終結果怎麼樣,現在還不好說。

  “回遷”概念 明確至鄰近地段

  京華時報:其他方面有何進步?

  沈巋:新版草案在補償的標準上,比原先頒布的草案還多了一點,即補償的標準是不低於市場價格。原先的草案關於補償標準的說法是“相當於同類地段的市場價格”。新版草案規定了一個最低限——不低於市場價,並不排除還有可能高於市場價的情況。

  京華時報:為什麼這麼規定?

  沈巋:比較符合現實。補償需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新版草案還明確了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儘管之前也有一些學者專門提出來,但徵求意見稿中沒有明確。可搬遷也好、買房子也好,都有一個臨時安置的過程。

  京華時報:在考慮被徵收人的利益方面,還有哪些新規?

  沈巋:這次還明確了“回遷”的概念。原先的草案只是規定,危舊房改造的被徵收人有權利回遷,但“回遷”是一個什麼概念沒有規定清楚。新版草案中,對回遷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就是遷到“被徵收人原先的被徵收地段或者鄰近地段”。這樣,不至於說“回遷”,一下子回遷到很遠的地方去。對“回遷”作出明確,我認為是比較合適的。

  舊城改造 須經人大審查

  京華時報:暴力拆遷、野蠻拆遷屢見不鮮。在這方面,有沒有更進一步的規定?

  沈巋:徵求意見稿中禁止暴力和野蠻拆遷。新版草案則規定了比較明確的法律責任,比如某些情況下要承擔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某些情況下還應接受處分等行政責任。

  京華時報:在新拆遷條例的討論過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關注的焦點,也是一個難點,有專家提出用列舉法規定哪些是公共利益等。1月29日的徵求意見稿中對公共利益作了7個方面的界定。在這方面,新版草案有哪些突破?

  沈巋:說到公共利益的界定,他們有一種考慮,就是安居工程和舊城區的改造都要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當中。根據現有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要經地方人大通過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巧妙地賦予地方人大對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造的審批權或者說一種審查的權力,並通過這樣一種形式規定下來了。儘管在字面上看不出地方人大,因為國務院的法規是不能規定地方人大應當做什麼、不應當做什麼的。但這麼一規定,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造就要經過地方人大通過,就有了民主化決策的程序。

  京華時報:這似乎沒有直接界定公共利益?

  沈巋:我個人認為,公共利益沒有辦法完全界定清楚,不可能窮盡公共利益的事項。因此,程序是非常重要的。關於新版草案,建議多關注對徵收民主程序的強化。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前,應該盡可能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涉及到一些危舊房改造的,仍然要堅持經過大多數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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