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工傷保險 墊付追償
三項突破:首先,將現行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其次,本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第三,新法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向第三人追償。
關鍵詞 失業保險待遇
新政: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由現行規定可以申領少量的醫療補助金,改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從而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另外,還明確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解讀: 2008年10月,江蘇舉行了《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草案)》立法聽證會。“1995年省政府制定了《江蘇省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十多年來諸多情況都發生了變化,因為要修改的內容較多,所以當時決定將其廢除,重新制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人士說,聽證會後,政府各部門廣泛收集民眾意見。目前,該條例還在修改當中,爭取盡快出台。
《社會保險法》公布後,對比了一下,江蘇還有一些細節要調整,比如領取待遇的計算問題。《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而江蘇目前的規定是繳費每滿一年享受兩個月,這就會出現江蘇的失業人員如果繳費滿五年,只能領十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比國家規定的要少兩個月。
關鍵詞 生育保險待遇
新政:《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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