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醉駕”的處罰還應加重。任茂東委員認為,僅處以拘役偏輕,建議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且他認為,僅是拘役實際中的操作性不強,難以執行,且行政成本較大。
郎勝委員指出,對於“醉駕”當前的實際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來作用不大。達到“醉駕”程度就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對社會的震懾效果會好一些。“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城鎮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對‘醉駕’還是嚴一些好”。
夏績恩代表則指出,酒後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處罰應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嚴更重。他說,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沒有主觀故意性,但飲酒的人在飲酒時是有清醒意識和行為能力的,是知道酒後駕車危害的,因此要從重處罰。夏績恩還建議,應對“醉駕”交通事故專列一條,指導司法實踐。
根據現行的標準,駕車者血液酒精濃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屬酒後駕駛,濃度超過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駕駛。
叢斌委員認為,從科學角度界定“醉酒”很難。不同的人對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樣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卻意識不清。郎勝委員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國都有不同標準。
針對這一問題,叢斌委員建議:單純規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把“醉酒”改成“酒後”,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損失的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還有人建議,除“醉駕”外,無證駕駛、吸毒駕駛等危險行為也應在刑法中予以明確。陳春平代表建議將這些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犯罪或者在現有條款中增加一些兜底字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