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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國有資產無聲無息流失 暴露三大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5 15:56:28  


 
  “苦主”失聲加大司法介入難度

  觀察重慶該國企的後路,可以發現,與這起國資流失事件的直接“苦主”卻一一失聲。

  據本刊記者採訪了解,原國企1000多名職工中,大多已轉至新企業工作,短期利益受損不大,部分職工收入甚至略有增長。因此,很少有職工關心國有資產流失與否。

  原國企“轉盈為虧”期間的上級集團領導班子,現已基本調整換位。對於此前改制的具體情況,新任領導表示,由於自己當時未到任,不清楚詳情。

  根據制度設計,國資監管環節包括國資監督管理機構、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計部門、紀檢部門、司法機關等,手段包括對國資管理者的考核、對國企的審計、國資評估等。從法律上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凡違反其條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織網不可謂不密,但“苦主”失聲的“靜音”模式,不僅架空了監管,也加大了司法介入難度。

  “必須是有後果,有人舉報。”北京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王新環論及司法介入時表示,檢察機關缺少一個明確途徑。“有可能所有監管機制都在,但都不發生作用。但(事件)如果不‘冒泡’,司法很難介入。”

  根據若干司法先例,檢察機關一旦介入,可以追究國資監管方的責任,其當作為而不作為,有可能涉及瀆職侵權甚至貪腐。

  一些法律界人士則指出,可以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重慶宏聲昌渝律師事務所律師沈俊剛認為,上述國企原經營者的行為是典型的經營同類營業行為,其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還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利用國有企業建立的平台,占用國有企業的資源,損公濟私,最終導致國有企業停業,其中到底有無謀利行為,謀利數額的多少需要進一步深入調查。”沈俊剛說,為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懲處違法行為,建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司法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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