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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國有資產無聲無息流失 暴露三大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5 15:56:28  


 
  “新瓶”裝的是“舊酒”

  放在三十年國企改革的大坐標中,該重慶國企國資“靜音”流失的新動向,背後暴露的仍是老問題,“舊酒”只是換了“新瓶”。突出的問題有三:管理者定位不明晰,職工權利被架空,“局外人”難以監督。

  國資流失的方式,此前總結已屢見不鮮,如高價低估,把國有資產少評漏評甚至評成負數;如“盈”而“虧”之,以虛假虧損手段逼迫低價出售國企;如借口“失誤”,逃脫責任追究;等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所長金碚認為,這當中涉及國資流失的一個普遍性問題,即國企管理者到底是什麼身份?“是國家幹部,是國家雇員,還是企業雇員?問題的根子不解決,必然給國企改革的產權交易帶來弊病。”

  金碚解釋,國企改革的產權交易中,一旦國企管理者既代表賣家,又代表買家,就一定會發生國資流失。因為他們是內部知情者,知道國企在賬面下的真實價值,甚至可以在經營中決定賬面價格;同時他們又可以在交易中買入,那麼國資低估、國資流失也就不可避免。這種機制下,“每個人都會想給自己買個便宜貨,與個人道德品質無關”。

  國企管理者之所以能夠徇私舞弊,與決策“一言堂”也有很大關係。不少國企的職工民主管理並不到位,管理者利用職權惡意侵占、中飽私囊,職工卻往往事前毫不知情,更無法有效監督。

  根據國資委2003年《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被視為最後一道屏障的職工代表大會,雖然具有“一票否決權”,但實際操作中大量程序違規,也令這一屏障形同虛設。

  從過往案例來看,只有當改制侵害到大部分職工權益、出現重大違法行為時,職工才可能“死磕”,但這樣的監督成本過高。面對管理層的強勢作為,職工往往缺少基本的組織和救濟途徑。

  “局內人”暗箱操作,“局外人”卻難以監督。從監督機制體系而言,當國有企事業單位包括政府機關違法處置國有資產時,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監督,有權糾正或撤銷其行政違法行為。但此間還缺少必要的司法監督,如果相應的上級管理部門不能及時啟動司法程序,司法機關即很難介入監督。

  為此,有法律界人士設想,在必要時候,由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2004年,浙江省檢察院“試水”民事督促起訴制度。據其2008年披露,在不到5年的時間裡,浙江省檢察機關依據民事督促起訴制度,辦理民事督促起訴案件1700件,追回國有資產15億元。

  此後,上海、江蘇等地檢察機關陸續探索了該項制度的操作。但檢察系統內部對此有不同聲音,擔心引發外界對其“擴權”的質疑。

  亦有法學專家指出,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力,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缺乏法律依據,需先進行更高層面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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