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5日電/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甘肅省酒泉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張劍峰受賄和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劍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新華社報道,法院審理查明,張劍峰在2006年2月到2007年7月擔任酒泉市肅北縣縣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感謝費,藉口“家中有事”向他人索賄,為他人招攬工程提供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幣10.5萬元,並夥同他人貪污公款15萬元。
法院認為,張劍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同時夥同他人採取提高工程造價的手段,非法佔有多支出的國家財物,構成貪污罪。
法院一審判決張劍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