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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認為,准許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中國進一步放鬆外匯管制、推進資本項目漸進開放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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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1月2日電/國家外匯管理局宣佈,從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以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經濟學家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此舉亦是中國進一步放鬆外匯管制、推進資本項目漸進開放的重要措施,體現“藏匯於民”的外匯儲備管理思路,在便利企業對外貿易投資的同時,有利於減少經常項目下資金淨流入,緩解外匯儲備激增壓力,降低通脹和人民幣升值預期。
國家外匯局公佈的《關於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表示,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開戶登記制度。境內企業符合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實際支付需求、近兩年內未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等條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並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規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規模,由境內企業根據實際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外匯局進行登記備案。
有助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通知還指出,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要簡化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操作,實行企業事後報告制度;並對境內企業境外賬戶收支實施非現場監測,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國家外匯局表示,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既可以平衡貿易項下的資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實便利境內企業進行跨境資金運作,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對跨境貿易收支較為頻繁的企業,可減少其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對參與國際市場程度較高、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有助於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
試點三個月即全面推行
此前,國家外匯局曾於2010年8月底決定,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省(市)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自當年10月1日起,試點期限為一年。試點僅三月,政府即決定全面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