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
規範中小學辦學行為,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改進考試評價制度,探索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途徑和方法(遼寧省盤錦市,江蘇省南通市,安徽省,山東省,陝西省西安市,甘肅省部分市縣)。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改革(北京市,廣東省深圳市)。整體規劃大中小學德育課程,推進中小學德育內容、方法和機制創新,建設民族團結教育課程體系,探索建立“陽光體育運動”的長效機制(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廣西壯族自治區,甘肅省部分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普通高中多樣化、特色化發展試驗,建立創新人才培養基地,探索西部欠發達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措施和辦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陝西省,四川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研究制定義務教育質量督導評價標準,改革義務教育教學質量綜合評價辦法,建立中小學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機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慶市,雲南省部分市州,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
4.改革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體制機制,創新政府、行業及社會各方分擔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機制,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遼寧省,吉林省長春市,上海市嘉定區,江蘇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重慶市,四川省德陽市,雲南省部分市州)。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規範化建設,加強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探索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縣,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民族地區中等職業教育“9+3”免費試點,改革邊疆民族地區職業教育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體制,加快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貴州省畢節地區,雲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職業教育工作督導體系(內蒙古自治區)。開展地方政府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綜合改革試點(北京市部分區,吉林省長春市,上海市,江蘇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東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市)。探索建立職業教育人才成長“立交橋”,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東省,甘肅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養質量。
完善教學質量標準,探索通識教育新模式,建立開放式、立體化的實踐教學體系,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安徽省,廣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北京大學等33所部屬高校,沈陽音樂學院南校區,贛南醫學院,海南大學,西藏藏醫學院,青海大學藏醫學院)。設立試點學院,開展創新人才培養試驗(北京大學等部分高校)。實施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試驗計劃(北京大學等17所部屬高校)。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深化專業學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與高等學校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體制機制(北京市,在滬部分高校及附屬醫院,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寧夏醫科大學)。探索開放大學建設模式,建立學習成果認證和“學分銀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制度,探索構建人才成長“立交橋”(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雲南省,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北京市,上海市,山東省濟南市,廣東省廣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設現代大學制度。
探索高等學校分類指導、分類管理的辦法,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北京市,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廣東省,雲南省)。推動建立健全大學章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北京大學等26所部屬高校)。建立健全崗位分類管理制度,推進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層學術組織形式及其運行機制(清華大學等8所部屬高校)。建立高校總會計師制度,完善高校內部財務和審計制度(黑龍江省,浙江省,廈門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長春理工大學)。改革學科建設績效評估方式,完善以質量和創新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湖南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構建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監督查處機制,健全高等學校廉政風險防範機制(黑龍江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