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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授:從歷史事實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15 00:41:35  


 
  1880年,清政府與明治政府就琉球歸屬談判時,中日雙方確認,琉球總共36島,其中未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同年10月7日,日方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宮古八重山兩島考略》及所附地圖中均無釣魚島或“尖閣諸島”([日]田中敬一編:《琉球事件記錄》(一),詳見鞠德源:《日本國竊土源流 釣魚列嶼主權辨》上册,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北京,2001年5月版,第102—104頁)。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事實,充分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絕非琉球的一部分,更不是所謂日本的固有領土。

  日本已故著名歷史學家、京都大學教授井上清經過查閱歷史文獻,在專著《“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中指出:明治時代(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離開中國文獻而言及釣魚島的文獻,實際上一個也找不到。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無主地([日]井上清:《“尖閣”列島——魚釣諸嶼的歷史解明》,日本現代評論社,1972年10月,第14頁)。他強調,“釣魚島等島嶼最遲從明代起便是中國領土。這一事實不僅是中國人,就連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確實承認”([日]井上清:《“尖閣”列島——魚釣諸嶼的歷史解明》,日本現代評論社,1972年10月,第58頁)。

  三、日本竊取釣魚島前後的史實與國際法解釋

  日本方面稱,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栖息,羽毛可銷往歐洲,便於1885年請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並在島上竪立標記,上寫“黃尾島古賀開墾”。日本政府以此為據,稱釣魚島是“無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戰爭時從中國奪取的。其實不然,因當時日本政府根本沒敢立即批准。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覆調查後已知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並非無主地,而屬中國,故未敢輕舉妄動。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戰爭得勢之機,搶在《馬關條約》談判前先行竊取了覬覦已久的釣魚島。中國在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中被迫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釣魚島。古賀辰四郎1896年才獲准登島開發,而同年日本“關於沖繩縣郡構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釣魚島。因而日本政府的所謂“先占”根本不成立。

  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暴力和貪欲所獲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王繩祖、何春超、吳世民編選:《國際關係史資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頁)根據這些國際法文件,日本此前竊取的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都應歸還中國。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釣魚島等島嶼連同台灣一起在法理上已歸還中國(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中國社會文獻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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