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或是最終出路
從制度探討到與法規的博弈,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何去何從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已可窺一斑。
“實際上,自1987年深圳第一塊土地出讓至今,也不過23年。在這23年裡,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誰能說得清未來那麼多年裡,土地管理制度還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付琦指出,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而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也就是說,就算最早1987年出讓的住宅地塊,按70年年限計算,距離土地使用權到期也還有40多年。如此看來,上海2010年2號預申請公告中出現的“土地期滿收回”規定,在幾十年後能否被有效執行,還有待觀察。
不過,值得回味的是,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而《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上海中原研究咨詢部補充表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處理的修改,當時多數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文字變化為物業稅預留了操作空間。
付琦亦認為,目前市場中沸沸揚揚被傳言的房產稅,很有可能是一個用於完善稅收制度的過渡產物,“房產稅、土地出讓金、營業稅等各種交易環節的稅收,可能都會改革成房產保有環節的物業稅。”他認為,最終實現物業稅之後,土地出讓金被取消,房產擁有者按年繳納物業稅,屆時,土地使用年限的問題就會很大程度被淡化。“也有可能,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就開征物業稅,如此更符合有償續期的說法。”付琦表示,從出讓方角度來說,一次性收足未來70年的土地款,也會錯過土地年複一年的增值部分,物業稅的摸索,更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土地財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