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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規定將修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3 12:42:17  


 
  2009年12月16日 法制辦研討草案

  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邀請專家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國人大組織座談“修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北大五名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

  2010年1月29日 “新拆遷條例”首次徵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0年12月15日 新條例再度徵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徵求公眾意見。

  2011年1月19日 國務院通過新條例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1月21日,公布施行。

  ■ 焦點

  1 房主可選兩種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條例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指出,從實踐來看,因徵收與拆遷所引發的各種矛盾,很多體現在徵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的公平性方面。條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補償制度作了重大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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