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在職職工為了保住“飯碗”,多數人不得不忍氣吞聲吃啞巴虧。因為加班費到勞動部門投訴和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往往都是從用人單位離職後的事。去年,勞動監察共接到了兩萬個咨詢投訴電話,立案的有8000多件,其中涉及到加班工資的占30%。據統計,超過六成的人“從未想過”要保留加班憑據;雖有約三成的受訪者想過保留相關憑據,但也苦於“沒有憑據可留”。
今年春節假期從2月2日至8日,2月2日~4日3天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且不得安排調休。接下來4天為休息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如不支付則需安排補休。
按相關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以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的一類地區每月1140元計算,日工資應為1140元除以21.75約等於52.4元。這樣算來,除夕至年初二,這三天勞動者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至少為157.2元(52.4×300%),如果是年初三至初六這後四天加班,每天至少為104.8元(52.4×200%)。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麼至少可拿到890.8元,相當於月工資的78%。
市勞動監察支隊提醒,節日期間,勞動者如發現單位不願意支付加班工資,可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市勞動監察值班熱線電話86590900。同時,勞動者要留心掌握加班證據,如考勤表複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通知加班的電子郵件、加班時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提交工作成果的電子郵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