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適當處所 能關吳淑珍?
另外,資深媒體工作者高源流今天在聯合報發表文章說,台中培德病監醫師昨天一致評估吳淑珍不適宜收監,只是吳淑珍執行有期徒刑的諸多程序中的一道,不是結論。未來大家最必須要關注的,是執行檢察官要如何斟酌醫師的這一評估,然後決定以什麼樣的方式或形式,來執行吳淑珍應得的刑懲。
很多人誤以為,培德醫師昨天作成的不宜收監評估,代表吳淑珍不必坐牢,從此自由了。其實不然,吳淑珍昨天送到台中監獄附設培德病監,雖然屬發監程序的一環,但本質上並不完全像是要到監獄服刑,而是執行發監的檢察官,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把下半身重殘的吳淑珍謹慎的送交監獄醫師評估,她是否符合監獄應拒絕收監的條件。如今,既然監獄醫師認為應予拒絕收監,那麼,檢察官就要進入第二個,也是最關鍵的程序,決定該用什麼形式或方式讓吳淑珍坐牢。
其實,從過去台大醫院醫師屢屢評估,吳淑珍連出庭應訊都有生命危險的情況看,我早就認為監獄的醫師肯定會認為吳淑珍不能收監。所以,我的觀察重點全擺在,吳淑珍被監獄醫師拒絕收監之後,檢察官如何斟酌,如何決定吳淑珍究竟是送交醫院、監護人,或什麼樣的其他適當處所。
我相信,檢察官昨天把吳淑珍責付陳致中的裁定,並非完成了斟酌,而把陳致中當成是監護人,完成整個發監程序,而應該是暫時把吳淑珍責付給家人看管,再進入斟酌階段。
那麼重點在於,檢察官該斟酌什麼?我認為,理論上,檢察官斟酌的是,如何在社會正義與吳淑珍人權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實務上,檢察官斟酌的應該是,我們國家能有什麼資源、場所,讓他把吳淑珍送進去坐牢。
現階段,吳淑珍是個貪贓枉法的罪犯,由檢察官依法發監,實現社會正義。無論從相關法律的法條或者立法意旨論,檢察官斟酌的首要考量,當然是實現社會及司法正義,然後有斟酌餘地,再考量吳淑珍的身體狀況。
否則,檢察官萬一先考量吳淑珍的身體人權,讓吳淑珍長住自家豪宅,等於是告訴所有的人,做了再大的壞事,只要身體不好,就可不必坐牢,形成最負面、最惡劣的示範。
我堅信,有能力、體力可以逛街、管不該管的事的吳淑珍,應該可以坐牢。問題只是,吳淑珍應該送到什麼樣的“適當處所”,以什麼樣的方式或形式坐牢,這就是檢方的智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