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筆賄款經手 兒子陶青系同案人
在陶校興涉嫌受賄案中,兒子陶青也成為了多筆贓款的“經手人”,在檢察機關的舉證過程中,陶青作該案的同案人對陶校興受賄一案做了相應的供述。
陶青名下擁有樂豪、曠欽等多家公司。興躍公司孫鎮躍向陶校興行賄的63.5萬元賄款,其中一筆15萬元款項即直接撥款至陶青名下的樂豪公司,張林森行賄的45萬元港幣,其中5萬元就是通過陶青“帶”給陶校興的。此外,順恒公司名下滬星路289弄一處1000平米的商鋪,產證上寫的也是陶青的名字,對於這幢市價638萬餘元的在建商鋪,陶校興表示是楊德興等人送給他的,但由於不方便他自己出面,由兒子出面辦理相關手續。
出身貧困家庭 為家人而“貪”
在法庭辯論環節,被告人陶校興依然沒有作任何辯解。陶校興出身貧困家庭,家中兄弟姐妹眾多,父母身體不好,陶校興是家庭的頂梁柱。17歲的他就任生產隊副隊長,重活、累活搶著幹,服完兵役後,陶校興毅然選擇回到農村,從基層做起。
24年的勤奮工作中,陶校興常常騎著自行車下基層,幫助農民解決實際困難,1998年7月,47歲的陶校興升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長。檢察機關指出,陶校興本人十分勤儉,不追求奢侈品,沒有不良嗜好,他是為家人而“貪”,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家庭,用錯了方法。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陶校興作為公家工作人員利用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審批工作等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謀取巨額利益,從中收受賄物合計人民幣1045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陶校興到案後,主動如實交待了受賄情況,所受贓款也以悉數予以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檢察機關建議加強對“高危”領導崗位的監管。
本案將另行定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