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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絕不能搞“三權分立”式司法獨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3-10 10:01:25  


  中評社北京3月10日電/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咏9日下午做客人民網和最高人民法院網,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 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為題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人民網報道,很多網友提問,中國為什麼不能實行西方“三權分立”式的司法獨立?對此,沈德咏與網友交流了自己對司法獨立的理解。

  沈德咏說,司法獨立是西方資本主義“三權分立”政治體制下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法學理論上一般概括為“獨立審判”或“審判獨立”。但我個人認為,“審判獨立”和“司法獨立”是內涵和外延都有區別的兩個概念。

  沈德咏指出,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向它報告工作,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具有巨大的優越性。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能使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符合最廣大人民的統一意志,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而實現各項工作的有序運轉。

  沈德咏通過詳細分析說明了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不適合我國國情。他說,第一,我國不存在“三權分立”的經濟基礎。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關係決定了勞動者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們之間不存在資本主義社會私有者之間那種深刻的利益對抗關係,因而在國家政治形式和黨派制度上,沒有必要人為地把他們劃分為代表各種不同利益的政治對手。

  第二,我國不存在實行“三權分立”的歷史前提。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長期革命鬥爭的產物,是人民群眾的歷史選擇。如果放棄了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實行“三權分立”,必然動搖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動搖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現代社會,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樣性,不僅僅限於“三權分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廣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證了人民意志的統一和國家權力的統一,保證了決策的效率。這種制度使人民群眾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是當代社會先進的政治制度。

  沈德咏說,歷史和現實都表明,在我國,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人大監督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絕不能簡單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絕不能搞“三權分立”式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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