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3日電/最快將從2013年起,在韓國境外犯下恐怖等重大罪行的外國人也可以按照韓國的刑法進行處罰。另外,還將限製一直被批判說是因給予審判官廣泛的酌量權才導致“橡皮筋判決滋長”的“酌量減輕”。為了防止凶犯再犯,將推進重新採用保護監護製的立法。韓國法務部表示,包括如上內容的刑法總則修正案3月22日已通過了國務會議。如果該法案通過國會,最快將從今年上半年起依次施行。
韓國中央日報報道,這次修正案最大的特點是應對國際犯罪的“世界主義”規定被重新建立。現行刑法規定:僅處罰在外國犯罪的韓國國民、或在韓國國內犯罪的外國人。隨之,司法正在對今年1月劫持Samho jewelry號的索馬里海盜進行處理。修正案大幅拓寬了施行的對象。即使使用爆炸物、偽造通話和掠取誘拐等罪行的犯罪場所在外國、犯人和受害者都是外國人,但只要在韓國國內確保了犯人的人身,就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修正案還使酌量減輕條件變得具體化,減少了可以依靠審判官的酌量把量刑降低的餘地。減輕條件限製為:犯罪動機有參酌的事由時;受害者不希望給予處罰時;犯罪受害情況的相當部分已得到恢復時;自首時等。有批判指出,現行刑法只規定“在有值得參酌的事由時,可以減輕其刑罰”,根據審判官的傾向或是否是專業出身的高級律師,量刑可能會發生變化。對此,大法院將在國會討論過程中,採取正式傳達反對立場的方針。
同時,沒有廢除加重對慣犯、纍犯的處罰的規定,而是在修正案中添加了採用“保護收容”處分的內容。但是鑒於過去因不區分罪行便應用保護監護製而帶來的侵犯人權的爭議,處罰對象限定為放火、殺人、傷害、掠取、誘拐和強姦犯罪。並且限製了條件,僅限於對象犯罪三次以上,被判有期徒刑1年以上或刑滿後5年之內再次被判處1年以上的徒刑時等才會下達保護收容處分。
由於比起罰款刑平民們更喜歡嚴重的緩期徒刑,法務部為了消除這種副作用,決定把被判處5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刑可以緩期執行的條款加入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