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日電/據新京報報道,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案3月31日二審公開宣判,江蘇高院駁回姜人傑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院核准。
此前,南京市中院於2008年4月對姜人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姜人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姜不服,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上訴人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建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務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857萬元、港元5萬元、美元4000元。
江蘇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