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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只要坐下來談,“一中”問題不難解決。 |
--在“台灣關係法”中,美國政策大要為:
1)維護與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中國大陸人民、亞太地區其他人民廣泛、密切、友好的商務、文化與其他關係;
2)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乃基於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方式決定之期望;
3)如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前途,乃美國“嚴重關係”之事項;
4)提供台灣自衛武器。
2、1994年柯林頓總統期間所作“台灣政策檢討報告”的內容大要為:
1)美國自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歷任總統均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與台灣人民維持文化、商務及其他非官方關係。此一政策維持了台海兩岸及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經濟發展。美國仍然期盼台北與北京之間關係的和平發展。
2)美國將根據“台灣關係法”繼續對台提供防禦武器。
3)美國總統將繼續加強與台灣之非官方關係,支持台灣加入非以國家地位參加之國際組織,並使台灣之聲音能在其他國際組織被聽到;同意台灣駐美機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CCNAA)更名為“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4)美國不尋求,亦無法強迫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爭議的解決,也不會允許任何一方操縱吾人對付另一方。
3、2001年4月25日小布什總統:
1)強烈支持一個中國政策,期望任何爭端應謀求和平解決,願全力協助台灣自衛;
2)期盼台灣不要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宣佈台灣獨立。
解構“一個中國”問題
從上述北京與台北兩造對“一個中國”所持基本立場看,不難發現其問題癥結有二:
(一)主權爭議:
北京方面始終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建政以還,即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中華民國”已走入歷史,台灣已歸還祖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台灣為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台北方面則認為“中華民國”政府雖於1949年自南京輾轉播遷台北,統轄地區大幅縮小,但根據1947年公佈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中國大陸在法理上仍為其固有疆土的一部分,故雙方對主權有重疊主張(OVERLAPPING CLAIM)。北京對此一問題之基本立場雖無改變,但近年來在表述上已接受台北方面的意見,有所妥協、調整。在2000年錢其琛副總理的一個中國三段論中(註七)及大陸方面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中,已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文字,而修改為“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以示對等;然衡諸台灣內部尚有“出賣”、“矮化”台灣主權的不正確論調,兼之,未來雙方簽訂“兩岸和平協定”時,勢非先在主權問題上取得共識不可,亟宜預為籌謀。
(二)治權爭議:
北京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既已走入歷史,且世界上極大多數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則台灣祇能被視為具有“地方政府”身份的“台灣當局”。鄧小平1948年所提出的“一個國家,兩個制度”,其構想就是在國家統一前,北京以中央政府自居,對台灣以地方政府相待;統一後,則台灣就像1997年以後的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台北方面則認為中國是個分裂國家。依據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已將目前兩岸關係定位為:在國家統一前,中國領土上由兩個政府分治,互不隸屬。由“中華民國”政府治理的台澎金馬稱為“自由地區”,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理的中國大陸稱為“大陸地區”,亦即後來台北方面所提“一個國家,兩個政治實體”的由來,其著眼係在國家統一前建立立足點平等的地位。
美國在兩岸主權與治權的爭議問題上,採中性立場。一方面採取一個中國政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不支持“台灣獨立”、“兩個中國”及“一中一台”;另方面制訂“台灣關係法”,與台灣人民維持文化與商務等非官方關係,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註八),也不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堅持台灣(地位或前途)問題應由兩岸人民自行和平解決,不得片面改變現狀,是以美方所指台灣或“中華民國”地位未定,應係指在兩岸未取得協議前的地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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