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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一個中國”問題
--從“互不承認”到“互不否認”到“尊重現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5-02 00:21:54  


 
  為台灣的長遠發展打算,台北必須認清,台灣不可能從美國、日本等大國取得奧援,追求“台灣獨立”,而應從“一中憲法”出發,與大陸坦誠協商,尋求解決雙方爭端的方案,使兩岸關係能繼續和平發展,逐漸統合。(註九)

  解決“一個中國”問題的幾點小意見

  台海兩岸自1949年因內戰分裂,分治迄今,瞬屆一甲子,雙方均曾是冷戰時期東西兩大陣營的“棋子”,受人操縱,發生武裝衝突,造成國人無謂的傷亡。近20年來,又因台灣內部分裂活動熾盛,兩岸幾近戰爭邊緣。

  時序進入21世紀,中國大陸崛起,國際權力結構改變,終於讓台灣同胞逐漸認清,台灣少數人主張的“民族自決”,是個過時的觀念,追求“台灣獨立”更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胡同,祇會虛耗國力;也讓大陸領導人瞭解到兩岸重歸統一,成為一個中國,亦非一蹴可幾,需要有一個漫長的過渡時期。

  美國已在過去三十年一再重申:“台灣問題應由兩岸的中國人自行和平解決”。美國林肯總統有句名言:“分裂的房子是立不住的……團結必勝,分裂必亡”(UNITED WE STAND,DIVIDED WE FALL)。誠然,兩岸之間的爭端,如繼續訴諸國際,則“鷸蚌相爭,漁翁得利”,便宜了第三者,苦了兩岸的人民。如兩岸人民能記取百餘年前中日“甲午戰爭”清廷被迫割讓台灣的國恥,放棄成見,互助合作,建立兩岸人民同為中華民族華夏子孫的認同,建立中國人之間的問題由中國人自己來解決的觀念,則今日兩岸間任何問題都不難解決。

  際茲華府由歐巴馬總統當政,北京由胡錦濤主席領導,台北由馬英九“總統”執政,他們都是主張以談判替代對抗、愛好和平的新時代政治領袖,這真是台海兩岸爭端自行和平解決的千載難逢的良機。

  2008年底,胡錦濤主席指出“兩岸問題不是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的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既然是政治問題,就要顧及現狀,相互尊重,雙方各讓一步,用中國人的智慧,以具有中國特色的創造性名詞來縮減雙方認知上的差距,跨過觀念的鴻溝,超越現狀,謀求雙贏:

  (一)建立中國主權由兩岸人民共用的觀念:

  鑒於台海兩岸的憲法,對“中國主權”有“重疊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訂有“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條款;而“中華民國憲法”亦將中國大陸視為其“固有疆土”,且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是以,雙方應可基於“主權在民”之原則,建立中國主權由兩岸人民共用的觀念,亦即大陸與台灣的主權為整體,均屬一個中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此,就不會產生所謂一方“矮化”另一方主權的不正確觀念,大陸與台灣的中華兒女也因而有共同責任維護中國主權與領土的完整。“一個中國”也可作四段論述:

  1)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

  2)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

  3)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4)基於主權在民的原則,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人民。

  (二)建立中國領土由兩岸人民共管的觀念:

  目前在中國領土上有“兩個政府”存在,是一項現實,無法漠視,不因外交承認而有所改變。美國政府一直主張兩岸爭端(包括台灣前途與地位)應由兩岸的中國人自行和平解決,既不支持台灣獨立,也反對大陸用武力改變現狀。是則,一個中國問題勢難在三、五十年內解決,亟有必要發揮創意,尊重現實,對內將“一國兩制”或“一國兩區”轉化為“一個中國,兩個政府”(註十),共建中國領土由兩岸人民共管的觀念。

  有此共識與定位,當可降低雙方敵意,有助和解。事實上,目前雙方政府視對方為“台灣同胞”或“大陸同胞”,相互承認對方政府所核發的旅行文件,應被視為雙方尊重現實,相互承認對方政府的治權,深信透過兩岸之間日增的人民互訪、文化交流、經濟合作、商務往來,必有助雙方相互瞭解與共同利益的增進,使兩岸關係逐漸正常化。

  (三)建立兩岸在國際上互助合作的機制:

  兩岸在國際社會相處,先要做到相互尊重,合作互助。雙方在各自的邦交國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共同維護一個中國的走向,更要建立互助合作的機制,保護當地僑民,增進相互間的經貿合作,促進兩岸共同利益。至於在多邊組織方面,北京應展現善意,以大事小,主動協助台北方面參與非政治性、功能性的國際組織活動,特別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俾促進兩岸文化交流暨在國際上共同合作推廣中華文化。參與方式似可仿照WHA所作的安排,沿用“中華台北”的名稱,以“觀察員身份”與會。

  註釋:

  註一:2000-11-29本人應邀向羅馬“國際政治愛德協會”發表演講,題為“分裂的中國之現況---修好的展望”,見2002-9輔仁大學天主教史料中心出版之“中梵外交關係六十年史料彙編”565----571頁。

  註二:2005-3-14中國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其立法構想聞係歐美華僑所提,因美國林肯總統在二百多年前亦曾為維護美國統一而向南方各州分裂勢力宣戰。參見楊日旭教授專文“林肯與分裂活動”,中國文化大學1995年出版“THE UNIVERSAL LINCOLN”。另台灣奇美公司董事長許文龍在其退休感言中指出,“反分裂國家法”使得他的公司可以放心在大陸投資,因為他不搞台獨,也不支持台獨。

  註三:1991-3-14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統一綱領”;2006-3-1陳水扁執政期間,指示行政院院會通過決定“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

  註四:1991-5-1公佈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中明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可見此一“一個中國憲法”,係以追求中國統一為目標。

  註五:2002-11-4國策基金會國安組召集人蘇起所撰“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共識的史實序:‘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共識的意義與貢獻”。

  註六:1971年美國哈佛大學出版、由RICHARD MOORSTEEN & MORTON ABRAMOWITZ合著的“重訂中國政策:美中關係與政府決策的形成”,首次提出“一個中國,但不是現在”(ONE CHINA BUT NOT NOW)的政策構想,以解決美、中之間長期以來有關“一個中國”的爭議。

  註七:2000年7月間,中國錢其琛副總理在接見台灣立委暨新聞界訪問團時,不再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接受台北方面先前的看法,亦即“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出現新的彈性跡象。

  註八:2004-10-25美國國務卿鮑威爾明言,美政府採取一個中國政策,台灣不是一個獨立國家,不享有主權,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運動。

  註九:2000-12-31陳水扁在除夕談話中表示,兩岸人民都是“一家人”,雙方均生活在“一個屋頂下”,彼此應互助,從經貿、文化的“統合”(INTEGRATION)到永久和平與“政治統合”(POLITICAL INTEGRATION)。

  註十:“一個中國,兩個政府”構想源自南、北韓對“韓國統一”的基本立場。南韓主張“一個民族,兩個制度,兩個不同的政府”,最終用“邦聯”方式組成“一個韓國”。北朝鮮則主張“一個國家,兩個制度,兩個不相隸屬的(區域性)政府”,最終以“聯邦”方式統合。

  至於“一個中國,兩個政府”的表達方式,因係兩岸“內部事務”,可由雙方協商決定。當然,在國家統一方式未獲雙方同意前,為示相互尊重,在維持現狀原則下,最好仍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因目前在雙方各自的邦交國仍使用正式國號。至於在多邊組織,由於雙方邦交國數相差過於懸殊,極大多數國家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北方面當可暫時接受“中華台北”名稱參加國際組織活動。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4月號,總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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