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陸的現有承諾,台灣除了具有同港澳一樣的經濟自主、司法自主、社會自主權,還有另外兩項港澳所沒有的自主權,一是台灣保留軍隊,掌握防務自主,二是台灣自行選舉,掌握政治自主。這就意味著台灣在內政上,無論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均完全自主而不受大陸控制。港澳特區的司級以上官員均要經中央政府任命;中央政府在港澳駐軍並完全負責香港防務;《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中央政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等。這些情形,在台灣這裡都不存在。不僅兩岸統一後台灣政制不受影響,大陸不會派往台灣一兵一吏,且兩岸統一協議(或某種基本法、憲法安排)也不可能任由大陸單方面進行解釋,台灣也不可能接受任何不經台灣統一的涉台政策(不同於港澳的自治權僅限於《基本法》的授權,而“剩餘權力”,即《基本法》未曾明確的權力,要歸中央。
按照大陸的現有承諾,台灣未來在“一中”框架內所享有的獨立自主性,要高於聯合國之下的各個主權國家,因為各個主權國家要接受國際法院管轄與安理會決議約束;更要高於歐盟之下的各個入盟國,因為歐盟各國在政治、經濟、司法、軍事、財政等諸多方面均受歐盟機制和歐盟政策約束。說穿了,兩岸統一後在內政外交上的合作儘管在法理上為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區際合作,但實質上同當今世界國與國之間的合作並無多大差別。人員往來要有簽證,司法合作要先簽司法合作協議,台灣選舉和人事任免大陸無權干預,人權政治兩岸不必同調,軍事合作必定要台灣事先點頭。台灣凡事獨立自主,何需有什麼“主權喪失”的顧慮?
台灣不同於港澳的關鍵在於台灣軍政自主,這一差別的重要性壓倒一切。由於這一差別,既便兩岸統一,客觀上台灣繼續搞“台獨”的本錢將一分不少。兩岸之間,只可能是大陸擔心台灣獨立,而不可能是台灣擔心大陸獨立。台灣不僅永遠有條件憑“台獨”來要挾大陸(大陸當然不會樂意台灣這麼做,台灣也不應該這麼做,因為台灣憑借大陸的兩項“一心一意”即可獲得大陸的的好處),而且外部勢力“以台制華”的條件將始終存在。對於大陸來說,儘管兩岸在法理上同屬“一中”,但凡事都有必要把台灣看作一個獨立實體來尊重,並不斷向台灣輸送利益,如果以大淩小或以中央自居,只能促進“台獨”,授人以柄,自討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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