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9日電/《新京報》報道,安居和安息都是人的自然需要,人对安居和安息的要求是自然正当的,因此是他们的自然权利。在有国家和法律之前,人类已经有了自然权利。清明节里,青岛、济南等地一些陵园表示,将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成为近期社会的关注点。
按现在的说法,“墓地购买费用中包括20年的管理费,是目前各个陵园通常的做法,到期后具体如何收费,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收费是肯定的了。”仅仅是收取墓地管理费,这与城市对居民住房收取包含城市服务和管理的房产税一样,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种收费可能影响民众家庭对墓地的拥有权,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4月4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其实,从现在的情况看,人们担心的是管理费的额度和“20年期限”可能带来的后果,最严重的便是失去墓地。由於许多人有“被拆迁”的经验教训,他们对个人财产权能否真正得到保护,普遍抱有怀疑的态度。这种心理因素影响着人们对墓地使用20年期限的解释。人们对“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也有同样的疑虑。这是因为,既然有的城市要对居民住房徵收“房产税”,看来这个“70年”並不是指70年以后的房产税。那么,是不是指70年后的房产权呢?
而且,“70年”、“20年”的规定,还存在“追溯期限”问题。按道理来说,规定只能适用于在规定出台之后购买的房屋和墓地,不能追溯到规定之前。要如何解释这种突然的改变和矛盾呢?这样的改变又是通过什麼样的立法程序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