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必須經國土資源部批准
近幾年,一些地方出現了未經批准自行開展建設用地置換、複墾土地周轉等“搭車”行為,嚴重擾亂了掛鈎試點工作秩序,影響到宏觀調控,成為增減掛鈎被人詬病的主要方面。
為了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通知》強調“凡涉及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必須納入增減掛鈎試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規定,開展增減掛鈎試點必須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確定為掛鈎試點省份,開展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工作。掛鈎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未得到試點批准開展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均可視為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增減掛鈎試點必須控制在國土資源部批准的掛鈎周轉指標規模內。《通知》明確,“嚴禁突破掛鈎周轉指標”,“嚴禁循環使用周轉指標”,“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掛鈎周轉指標,組織審批和實施試點項目”,“對掛鈎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實行全程監管”。因此,試點省份要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組織實施增減掛鈎試點,對未能按計劃及時歸還指標的省(區、市),要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掛鈎試點工作;對擅自擴大試點範圍,突破下達周轉指標規模的,停止該省(區、市)的掛鈎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未納入項目區、無掛鈎周轉指標的地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堅持把切實維護農民權益貫穿始終
《通知》提出的關於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規定,重點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凡涉及村莊撤並的,要以農民為主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主決定,不同意的不得強拆強建。二是在舊房拆遷、新居建設、土地互換、利用方式等方面要注重保持地方特色和風貌,尊重當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習慣,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和景觀價值的傳統建築,為農民提供多種選擇。三是通過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所獲收益,必須按照明晰產權、維護權益的原則,合理分配土地調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確受益主體,規範收益用途,確保所獲土地增值收益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