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八) 兩部司法解釋出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這個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補充了危險駕駛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罪名,並對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司法解釋中補充的罪名包括:危險駕駛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修改為強迫勞動罪;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為污染環境罪。
同樣,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嚴重違紀3年內禁考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重新修訂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於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最高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規定指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規定還指出,對於其他一些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兩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包括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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