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11日電/雲林縣長蘇治芬被訴貪瀆,一審審判長吳福森經過其他兩位法官同意,在無罪判決後面附上不同意見書,引發爭議;“司法院”除要求雲林地院調查處理外,昨天也通函各法院轉知法官,要求法官不應以個人名義,將少數意見附載為判決書一部分。
聯合報報導,“司法院”發函指出,為落實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評議時的少數意見,應該記在評議簿上,不應具名,將少數意見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司法院”的函文,形同否定吳福森先前公布不同意見書的做法。
載在評議簿上,並於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司法院”表示,雲林地院將調查吳福森等人以合議決定在無罪判決後面附上不同意見書,公開不同意見書的做法,有無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應否經由自律程序,給予行政處分。
吳福森公布不同意見書的做法,法官內部論壇有不同討論。有人認為,遵守法律,是法官最基本的職責,法官,尤其有守法的義務;法官林孟皇主張,從法院組織法的修正過程看,法官不能經由合議庭的決議,以審判獨立為由,拒絕受到拘束,而在判決中附不同意見書。
也有法官支持吳福森。法官錢建榮主張,應尊重合議庭公布不同意見決定,不應有法官為確信自己良知而觸法;法官葉明松認為,法官勇敢表示意見,是對審判工作的負責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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