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0日電/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明確了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認定標準,並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辦法明確規定了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認定標準:
——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辦法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報告事故情況,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的有關規定。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對瞞報、謊報事故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舉報。舉報人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有關事故情況,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或者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舉報箱,暢通社會公眾和職工群眾的舉報渠道。嚴禁將舉報人的有關信息和舉報事項透露給被舉報人或者有可能對舉報人產生不利後果的其他人員、單位以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
辦法規定,對已經受理的舉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對實名舉報的,立即組織查證。查證結束後,及時將查證及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對匿名舉報的,根據舉報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查證。有具體的事故單位和傷亡人員姓名、聯繫方式等線索的,立即組織查證;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舉報事項經查證不屬實的,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並依法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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