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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檢察院官員:領導幹部不拿瀆職侵權當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6-20 17:26:10


 
珠海原國稅分局副局長放縱騙稅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紅旗分局原副局長廖東紅濫用職權案

  廖東紅擔任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紅旗分局副局長期間,受陳某請托,違反稅務機關關於發函調查要遵循隨機抽樣和按一定比例發函的原則,指令經辦人高某某在抽查崇樺、琪勝、永福達、樂俊等4家公司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只對少量沒有問題的發票進行發函核查,致使上述4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犯罪行為未能得到及時查處,給國家造成巨額稅款損失。2006年6月,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廖東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廣州中船黃埔造船有限公司軍工部何惠珍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案

  何惠珍在從事涉密工作期間,違反國家保密法,擅自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存入其私人保管和使用的移動硬盤且擅自攜帶外出,導致該硬盤被盜;硬盤被盜後,何惠珍又隱瞞遺失涉密文件的情況,使國家安全利益受到直接威脅。此外,何惠珍還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2008年12月,法院以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貪污罪判處何惠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屠宰管理原執法大隊長放縱私宰肉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牲畜屠宰管理執法大隊原大隊長楊海生濫用職權、受賄案

  楊海生在任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牲畜屠宰管理執法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廣州市海珠區輝和肉品經營部老板張小強的賄賂,對該經營部販賣“私宰肉”的行為不依法查處,並違規將罰沒其他商戶的“私宰肉”低價販賣給該經營部,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2010年7月,法院判處楊海生有期徒刑三年。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南山大隊原政委黃漢光、防火科原副科長曾洪波濫用職權、受賄案

  黃漢光、曾洪波在負責轄區單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期間,明知南方金屬大廈有嚴重消防安全隱患,卻徇私濫用職權,導致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受傷、經濟損失1400萬元的嚴重後果。另曾洪波還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2008年10月,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黃漢光有期徒刑五年;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曾洪波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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