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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搜狐財經) |
生態賠償遇法律瓶頸
王斌說,油生產作業中每天會產生大量的含油污水,根據法律,這些污水小於每升20毫克濃度時也可以達標排放,通過這種注水作業可以把全部含油污染打入低地區層中,可以減少含污水直接排放。這也是一種正常的生產作業。隨著石油開採油往外抽的越來越多,底下需要用一些外部措施把油擠出來,這是比較正常的作業。“但是,這一次作業導致地層壓力變化,確實是對我們新的挑戰。這個風險,國際社會從2008年就認識到,需要我們密切地關注。”
對於中海油總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王斌稱,要根據其與康菲石油簽訂的合同確定,所以,在監督管理和執法意義上,相關監管部門只針對責任者康菲石油。
“我們已經通報和約見了中海油高層,要求他們高度重視此次溢油事件,須盡快協助配合康菲石油,投入力量,這也是政府的一種指示、指令。”
據悉,溢油處置期間,中海油方面先後派出各類溢油處置船20艘,協助開展布放圍油欄等工作,安排5架次飛機監測。截至7月4日,已回收油水混合物近70立方米,除B、C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現以外,海面已無明顯漂油。
國家海洋局表示,將繼續利用衛星遙感、海監飛機、海監船舶,以及現場執法監測人員監視溢油點的動態和海上漂油,一旦發現海洋漂油,監督指導康菲公司對海上溢油進行有效處置,並採取有效圍控處置措施,繼續查找B平台海底溢油確切原因,及早封堵溢油源。
目前,國家海洋局正在組織此次溢油對海洋生態損害監測評價調查,也為生態索賠提供科學依據。據悉,2010年6月,山東省率先在國內出台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的相關辦法,首次明確了對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損害評估標準,最高索賠額度高達2億元,打破了索賠無據的尷尬。但國家層面的海洋污染賠償標準,仍僅以行業標準存在,並非行政處罰規定,在提起訴訟時僅能作為法院判罰的參考,而非依據。
王斌表示,接下來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標準規範,特別是在溢油生態損害的索賠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技術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