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斌稱,從行政執法角度,根據現行法律對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責任方罰款20萬元。除此之外,將對責任方提出生態索賠的要求。但相關專家表示,目前,我國還未出台有關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補償的法律。相關標準在提起訴訟時僅能作為法院判罰的參考卻非依據。國家層面的海洋污染賠償標準,僅以行業標準存在。
《齊魯晚報》報道,但山東在這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2010年6月,山東省率先在國內出台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的相關辦法,首次明確了對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損害評估標準,最高索賠額度高達2億元,打破了索賠無據的尷尬。
據了解,《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發布,將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合併制定制度規定,這在全國尚屬首創。
根據《辦法》,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內,不僅因違規建設項目用海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者將受到處罰,因合法建設項目用海導致海洋生態環境改變的也要進行損失補償。
山東海岸線長達3100多公里,瀕臨海域面積約15萬平方公里。根據測算,每年我省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賠償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在10件以上,應當繳納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根據估算在1.5億元以上。但在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環保處處長於貴運的賬本中,自2006年起,山東海洋漁業部門為各類海洋污染提起的訴訟有十多起,成功結案獲賠的只有5起,獲賠金額僅1100萬元。
2006年的長島溢油污染事件禍及山東、河北和天津三地,僅養殖業損失就高達1.95億,但最終通過天津海事法庭宣判的賠償金額只有3000萬,僅相當於海洋部門的調查取證費用。
“用海必補,損害必賠”。《辦法》針對不同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根據其所處區域,對海洋資源及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損失及影響的程度,實施整治、修復所需時間和資金,由評估機構確定賠償及補償標準。如造成50公頃用海生態損害,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如果造成1000公頃用海生態損害,則應當繳納2億元損失補償費。
中國海洋大學教授郭佩芳曾表示,我國針對海洋的補償一直都是空白,山東省出台的這個《辦法》極具借鑒意義。不少業內人士呼籲,下一步能夠出台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