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口,符合國際規則和國內法
2011年中國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額為14446噸,較2010年第一批配額減少11.4%。2010年,中國稀土出口配額同比下降39%,同時增加了 15%—25%的關稅。正是這一系列數字上的變化,被輿論解讀為中國正通過減少配額、增加關稅限制稀土出口,並引起西方強烈關注,指責中國的做法不符合國際規則。這是否有道理?
根據聯合國《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第四條第5款,“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衛這些資源,每個國家都有權採取適合於自己情況的手段,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任何一國都不應遭受經濟、政治或其它任何形勢的脅迫,以至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這一不容剝奪的權利。”
“顯然,依據聯合國的規定,中國對稀土出口的限制無可厚非。” 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周世儉說,保護包括稀土在內的資源是一個國家應有的經濟主權。據了解,西方國家會援引一些世貿組織相關條款來指責中國,例如《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等。但周世儉認為,世貿組織的條款都有例外規定,例如,《關貿總協定》第二十條“一般例外”明文規定:“締約方可以為某些特定目的而限制進口或出口。”
中國的做法既沒有違背國際規則,也沒有違背入世承諾。實際上,中國採取的管理措施並非僅針對稀土出口,而是在開採、生產和出口三個環節並行實施,並且將對稀土初級產品的國內生產消費和出口實施同步管理。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表示,中國所採取的稀土出口配額限制措施,是按照世貿組織規則而制定的,也有充分的國內法依據,即《礦產資源法》和《對外貿易法》。
據了解,幾乎是所有 WTO成員都存在限制資源性產品出口的行為,許多發達國家對本國具有戰略意義的資源更是倍加珍惜。一些國家擁有極其豐富的石油資源,但從不輕易開採,同時還對其國內的稀土礦、木材限制出口;為保護資源,一些國家關閉了國內所有生產型煤礦,並限制可再生木材出口;有些國家甚至連綠寶石也限制出口。“很多事實表明,一些國家採取多種手段保護自身利益,卻要求別國放棄應有的自主權,完全沒道理。”周世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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