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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未定?馬英九:台灣地位清楚明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8 18:54:21  


  中評社台北7月8日電/對日抗戰勝利讓台灣回到中國的懷抱,但“台灣地位未定論”卻否定台灣主權已隸屬於“中華民國”。馬英九日前在一場研討會上,詳細論證“台灣地位未定”一說的謬誤,以“元首”的身分,明確宣示台灣的地位清楚明確。

  ◎國際文件中的台灣定位

  在討論台灣主權問題的學術領域裡,有一派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簡單來說,就是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與日本投降文書都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至於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Right、Title、Claim),但未直接指出台灣主權移交的對象,因此台灣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確。

  RTI報道,馬英九本月7日在“國防大學”舉辦的“抗日戰史”學術研討會上,彷彿化身國際法學者,在講台上非常詳細地論述台灣在國際法律上的地位問題。他首先說明這些攸關台灣定位的國際重要文件,究竟是如何明確定義台灣應該歸屬於“中華民國”。馬英九說:“開羅宣言上面說,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例如東3省、台灣、澎湖必須歸還中華民國,在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有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日本領土只限於4大島,然後到了日本投降文書,當時第一條、第二條都提到日本投降是無條件投降,接受盟軍在7月26日向日本喊話的波茨坦宣言,所以非常清楚。”

  馬英九以美國為例,進一步論證它們的法律地位。像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列為“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至於日本投降文書,除列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外,還編進“美國法規大全”與“聯合國條約集”之中。馬強調,這些文件不僅是條約,同時都是具有“拘束力”的文件。

  ◎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1943年11月,中國、美國與英國的國家元首齊聚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會後對外發表會議結論,史稱“開羅宣言”。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論者認為,“開羅宣言”只是一份新聞公報,因為沒有與會元首簽名,既非條約也無法律效力。馬英九則駁斥這樣的觀點,因為所謂“條約”具有多種型式,不因為沒有簽名而失去其效力。馬說:“在國際法上,一個、幾個國家的元首就他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協定,這就是條約,條約並沒有一定的型式,它可以叫‘條約’、‘協定’、‘議定書’、‘會議記錄’、‘宣言’、‘公告’,只要它符合這些條件,它就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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