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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徵意見 擾亂公共秩序規定引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11 10:10:21  


 
醫生有時候無法認定監護人

  唐宏宇表示,雖然監護人在民法中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操作上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難點。“患者被送過來,我們作為醫生,有時無法確認送他來的就是監護人。”唐宏宇說,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法律沒有提供必要的解決手段。一旦爭議出現,就需要醫生做出選擇,這存在一定困難。

強制收治歸屬醫療還是司法?

>>爭議3
  
  目前,我國立法將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治歸於醫學範疇,沒有把它歸於社會或是司法範疇,這與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有區別。對於這一點,各方爭議非常大。

強制收治應當獲得法院准許

  黃雪濤認為,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由精神科醫生診斷確定,且在確定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設定監護人的環節上,採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設計,“由醫生肩負社會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這是一個結構性錯誤。”黃雪濤說,這在事實上形成了由醫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限制。

  黃雪濤建議建立異議審查機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機構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願住院後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衛生部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邱仁宗認為,草案能否從根本上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利並杜絕收治過程中的權力濫用值得思考,精神科醫生只能提供專業的診斷和建議,至於當事人是不是應該被強制收治,應該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程序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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