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3
目前,我國立法將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治歸於醫學範疇,沒有把它歸於社會或是司法範疇,這與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有區別。對於這一點,各方爭議非常大。
強制收治應當獲得法院准許
黃雪濤認為,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由精神科醫生診斷確定,且在確定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設定監護人的環節上,採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設計,“由醫生肩負社會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這是一個結構性錯誤。”黃雪濤說,這在事實上形成了由醫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限制。
黃雪濤建議建立異議審查機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機構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願住院後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衛生部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邱仁宗認為,草案能否從根本上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利並杜絕收治過程中的權力濫用值得思考,精神科醫生只能提供專業的診斷和建議,至於當事人是不是應該被強制收治,應該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程序上的規定。
建議設立獨立的審核委員會
唐宏宇認為,精神病作為一種疾病,不論是自願收治還是非自願收治,其鑒定結果都是由精神科醫生做出的。從目前草案可以看出,對非自願住院患者實行的是司法後置,即先治療,但有三道防止“被精神病”的關卡:如果經過醫院診斷不是精神病的,任何人不得限制其離開,原來是誰送誰接,這是最大的亮點;如果是,經過治療無需繼續在院內進行治療的,任何人也不得限制其離開;患者或者家屬本人對診斷結果提出異議,經過司法鑒定,是則繼續治,不是就放人。
唐宏宇建議設立獨立的審核委員會專門處理異議,這個審核委員會應由法律界人士、患者及家屬、一般公眾、專業人士等組成,其重點任務是審查執行收治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