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5日電/7月14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的兩起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李建明、林永發等5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五年八個月不等。被告人家屬、該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參與旁聽了案件宣判。
羊城晚報報道,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建明、張傑、彭來平、林永發(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2011年1月25日被釋放)等多人於6月11日晚,糾合到107國道,對過往車輛用石頭、磚塊打砸或截停後推翻,造成多輛汽車損壞,現場秩序嚴重混亂。6月12日晚,被告人林永發、張傑、彭來平等多人再次糾合,到新塘鎮東坑三橫路起哄鬧事,其中林永發用石頭、磚塊任意打砸多輛過往車輛,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此外,被告人林永發曾於2011年3月14日與被告人張傑等,共同毆打並持刀將曾與其發生爭執的被害人吳某捅致輕傷,被害人吳某軍捅致輕微傷。
被告人陳夢淩,於2011年6月11日凌晨至當天下午,在滋事現場用手機拍攝了多張公用設施被毀損、車輛被推翻等場景照片,編寫並發布“孕婦老公被活活打死!”等內容不實和“堵截國道!為民聲(申)冤!”等具有煽動性文字上傳到其注册的微博上,內容被廣泛傳播。
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現場勘查材料、法醫鑒定書、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證據。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並表示承認控罪。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林永發、張傑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建明、彭來平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夢淩的行為已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四年、二年、二年和一年六個月。
宣判後,各被告人當庭表示沒意見,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