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8日電/美國《僑報》7月27日載文《終於遣返了 賴昌星案遠未終結》,摘要如下:
逃亡加拿大長達12年之久的中國遠華集團特大走私案涉嫌主犯賴昌星,在溫哥華時間2011年7月22日中午時分,被押上停靠在溫哥華國際機場的民航班機,飛往中國。消息傳來,人們都說,賴昌星也有今天,也正如加拿大一名網民所說的,這是一個為了成功而不擇手段的人的應有結局。
縱觀此次加拿大方面的行動,有如下特點:一是判決有力:法官肖爾的判決書25頁80點,一方面表示要堅守人權與法制理念,另一方面表示遣返符合加拿大的公眾利益。“這是加拿大的基調和樂旨,不會為了加強公共關係而廢棄,也不會按照某些國家的要求而有所改變。不會出於所付出的成本的考慮而忽視或遺忘價值觀”。“只有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個人的利益才能重於公眾利益。”
肖爾注意到中國法制人權等方面的進步, 判決書列舉了中國對待在酷刑、死刑等方面的進展,最有意思的是,表示不以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作為評判中國人權狀況的依據:“美國國務院的報告有多個消息來源”(言外之意是不足為憑。)。 賴昌星的律師長期靠打人權牌、悲情牌,這次不頂用了。
有力的判決恢復了人們對加拿大司法體系的信任。賴案一拖再拖,不僅賴本人得以一留再留,更使人們對加拿大司法體系失去了信心:到底法律是為了打擊還是為了包容罪犯,到底加拿大是否是犯罪者的天堂?法官對此回答是:“聯邦上訴法院最近對移民法解讀道:如果要讓移民法有權威,被下令遞解的人就一定要被遣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