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8日電/據南方日報報道,銀監會昨日發布通知,宣布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准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並具體實施准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其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准入的方式,將村鎮銀行組建核准權重新上收。分析人士指出,審核權收歸銀監會可降低設立村鎮銀行的協調成本,並可以更好管控村鎮銀行風險。
昨日,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村鎮銀行吸收存款的難度較大,貸款發放又受到規模控制,資金結算問題遲遲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外部經營環境亟待改善;部分主發起行在全國範圍內分散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徑長,協調和管理成本過高,不利於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穩定健康發展。這次措施是為了鼓勵優質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實施集約化管理,解決村鎮銀行協調和管理成本高等問題。
不過,有消息稱銀監會此舉可能與銀監會關於村鎮銀行的“三年規劃”流產以及村鎮銀行總資產擴大到一定規模有關。銀監會曾計劃在2009-2011年的三年間,在全國35個省(市、區)、計劃單列市共設立1294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中村鎮銀行1027家。不過,根據昨日銀監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536家,其中開業440家、籌建96家,離原定的1027家目標相去甚遠。
銀監會表示,村鎮銀行掛鈎政策應繼續按照“東西掛鈎、城鄉掛鈎、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掛鈎”的原則執行,但在地點、次序上有了改變:一是由以前的全國範圍內點與點掛鈎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掛鈎,並限定在東部省份與西部省份掛鈎,使單個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地域適當集中,從而避免在全國範圍內零星發起、分散設立。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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