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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已查出閑置房地產用地近18萬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8 10:52:38  


 
  拿地就應“長”房子,閑置地不能年年清年年有

  ——既要限制開發商的投機行為,也要規範政府行為,不能因為涉及“政府原因”便不作處罰

  這幾年,為打擊閑置、囤積土地行為,按照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國土資源部一直對房地產閑置用地保持高壓態勢,多次組織開展了對閑置土地的清理處置,房地產閑置土地逐年下降。統計表明,2005年查出房地產閑置土地約38萬畝,截至2010年底則下降為18萬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閑置土地主要責任在地方政府,並且閑置土地往往涉及國土、規劃、建設等多個部門,最終的處理意見還要靠地方政府來協調。只要地方政府的態度堅決,效果就會很突出。”一位在地方國土部門工作的領導說。

  土地閑置與土地投機如影隨形,市場體系不健全和政府行為不規範是土地投機的兩個主要方面。從近年來暴露出的案件來看,在遴選供地對象時, 有的地方不是憑市場經濟和優選的原則, 而是憑關係、交情, 甚至權錢交易, 導致一些不具備開發資質的企業囤積、倒賣土地;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沒有約定開發商開工和竣工的日期,一紙“模糊合同”,留下了諸多隱患,制度上的缺陷為開發商故意推遲開發、閑置囤積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機。

  如何清除閑置土地產生的土壤,防止新的閑置土地的產生?這幾年,國土資源部出台系列措施完善市場體系,對於由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針對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而不能開發的情況,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淨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係;為給分期開發上“緊箍咒”,規定項目一旦開工必須3年內竣工;為減少企業因缺少資金而推遲開發,嚴格限制單宗土地出讓規模,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鎮)7公頃。

  此外,國土資源部還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金融、證券等部門建立起協調機制,通過限制貸款和融資、收取稅費等措施提高閑置土地的財務成本,從而加大開發商的財務風險、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這些政策,如果嚴格執行,將導致整個行業的巨變。拿到地盡快開發會逐步成為開發商的共識,見地不見房的現象將大幅減少。”鄒曉雲說。但是有些政策還需進一步細化,比如,如果開發商分幾次拿下總面積超過20公頃的整塊土地,表面上看不違規,實際上還是突破了國土部門的限制,這類行為又該如何處理?

  防止閑置土地產生,一方面要限制開發商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還要規範政府行為。從近年來發現的土地閑置問題來看,如果對閑置土地背後的政府不作為、亂作為不加管束,只要涉及“政府原因”便可不受處罰,土地管理問責便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對於閑置土地,不僅要清理,還要問責縱容開發商囤地的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嚴查改變規劃是否有法定依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打擊隨意調整規劃背後的‘黑箱交易’。”嚴金明說,近年來,中央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工程領域的腐敗現象,取得了很大效果。

  一位開發商曾告訴記者,開工建設前的審批程序多,速度慢,有些部門還故意拖延,即使一天到晚不停地跑政府有關部門辦手續,也難以確保在規定時間辦完。“在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今天,地方政府也要嚴格按土地出讓合同辦事,同時提高審批速度,服務市場主體。”鄒曉雲說。

  有專家建議,由於房地產業的鏈條比較長,出現少量的閑置地也是正常的,關鍵是要讓開發商承擔相應的代價,可以通過稅收的形式把開發商“囤地”期間的增值收歸國有,去除開發商投機的動機,比如土地買的時候價格是200萬元,後來變成1000萬元了,中間800萬元的差額要交稅。

  閑置土地的處理,關乎房地產市場健康運行乃至社會公平正義,影響不容小覷。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嚴格依法辦事,該收的堅決收回,該罰的罰到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經濟社會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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